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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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驟一 |
作業方式 – 您可以利用下列方式,向本公司進貨教育訓練課程(以下簡稱「進貨」):
| 一、 |
臨櫃進貨
(一) 填妥並備齊所需之準備資料,至會務中心辦理進貨:
(二) 依您所選擇的個別課程繳交課程教材費用。
(三) 會務人員會將報名資料輸入系統。
(四) 領取統一發票及申請表格之收執聯,上述工作完成後,則完成進貨流程。 |
| 二、 |
線上進貨
| (一) |
可以透過網際網路,連結並登入本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i168.net),依照網頁說明之步驟選擇課程,完成線上繳費就完成 |
| (二) |
完成線上進貨後,本公司將於三十天內將統一發票寄達您所指定地址。若其後還未收到統一發票,可以電子郵件(service@pmo.com.tw)聯繫本公司,或是親臨會務中心,提出補發申請。本公司將於參加人提出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寄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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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驟二 |
準備資料
行銷經紀人填寫之「行銷經紀人進貨申請書」。 |
| P.S. |
注意事項
| 一、 |
申請人可委託行銷經紀人代為辦理。受託人請攜帶可供證明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便會務人員確認。 |
| 二、 |
行銷經紀人可依個人需求購買本公司辦理之各項課程,無期限限制。 |
| 三、 |
辦理臨櫃進貨,應填妥並備齊進貨所需之相關資料,如未備齊,本公司恕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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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資格轉讓 |
| 步驟一 |
作業方式 -- 若要將本事業之經營資格轉讓給他人,您可依下面的流程辦理:
| 一、 |
填妥並備齊轉讓經營資格之所需準備之相關資料,至會務中心 提出轉讓申請。 |
| 二、 |
繳交轉讓手續費用
| (一) |
受讓人如果已經是本公司的行銷經紀人:手續費用NT$1,000。 |
| (二) |
受讓人若還不是行銷經紀人:除轉讓費用外,尚須先申請成為本公司行銷經紀人,並繳交入會費 NT$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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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會務人員將申請書及資料內容輸入系統。 |
| 四、 |
領取統一發票、申請表格之收執聯,完成上述工作就完成轉讓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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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驟二 |
準備資料
一、 填妥「資料變更作業申請書」。
二、 轉讓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三、 受讓人須準備所有入會所需的相關資料(請參考「i168.net 僕人事業加入流程-準備資料」)。 |
| P.S. |
注意事項
| 一、 |
轉讓前,業績獎金屬於轉讓之前的行銷經紀人所有。 |
| 二、 |
轉讓生效當日(含)後的業績為新行銷經紀人所有。 |
| 三、 |
新加入的行銷經紀人,其加入日期即為原行銷經紀人之加入日期。 |
| 四、 |
辦理轉讓作業,請填妥並備齊所有所需資料,如未備齊,本公司恕不受理。 |
| 五、 |
申請人可委託行銷經紀人代為辦理。受託人請攜帶可供證明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便會務人員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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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基本資料變更 |
| 步驟一 |
作業方式 -- 若要變更個人的基本資料,可依下列流程辦理:
| 一、 |
填妥並備齊申請變更個人基本資料所需之準備資料,向會務中心提出申請。 |
| 二、 |
繳交變更資料的手續費用
| (一) |
因線上加入時輸入的姓名或身分證字號資料有誤,而提出的資料改正,須收取變更手續費用NT$50。 |
| (二) |
因線上加入時輸入的姓名或身分證字號資料明顯有誤,以致補件時無法與參加人繳交的書面資料相符時,須提出資料之變更手續,並須請參加人之推薦人簽名確認資料為參加人本人,並經由本公司營業部副總以上主管同意,收取更正的手續費費用NT$200。 |
| (三) |
其餘一般的基本資料變更則不另外收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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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會務人員將申請書上申請人要變更的資料輸入系統。 |
| 四、 |
領取統一發票、申請表格之收執聯,上述工作完成後,即完成個人基本資料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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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驟二 |
準備資料
一、 填妥「資料變更作業申請書」。
二、 行銷經紀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
| P.S. |
注意事項
| 一、 |
申請人可委託行銷經紀人代為辦理。受託人請攜帶可供證明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便會務人員確認。 |
| 二、 |
行銷經紀人辦理個人基本資料變更,應填妥並備齊所有文件資料,如未備齊,本公司恕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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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推薦人/輔導人 |
| 步驟一 |
作業方式
一、填妥並備齊變更推薦人/輔導人所需之準備資料,至本公司會務中心 臨櫃申請。
二、繳交變更手續費用NT$200。
三、會務人員將申請變更的推薦人( or 輔導人)資料輸入系統。
四、領取統一發票、申請表格的收執聯,上述工作完成後,即完成變更推薦人/輔導人流程。 |
| 步驟二 |
準備資料
一、填妥「資料變更作業申請書」(須請推薦人同意以及簽名)。
二、行銷經紀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 P.S. |
注意事項
| 一、 |
申請人可委託行銷經紀人代為辦理。受託人請攜帶可供證明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便會務人員確認。 |
| 二、 |
行銷經紀人若要變更推薦人/輔導人,必須在加入日起14 天(含加入當日)內完成變更作業,若第14 日為例假日,則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辦理, |
| 三、 |
變更輔導人必須在申請人或其輔導人未有下線組織產生才可以變更。 |
| 四、 |
行銷經紀人辦理變更推薦人/輔導人,應備齊所有文件資料,如未備齊,本公司恕不受理。 |
| 五、 |
變更後的加入日期不可早於該編號輔導人 / 推薦人的加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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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線 |
| 步驟一 |
作業方式
一、 行銷經紀人申請改線,可填妥並備齊改線所需的準備資料,至會務中心辦理申請。
二、 繳交改線手續費用NT$1200。
三、 會務人員審核相關文件後,將申請資料上申請變更的輔導人資料輸入電腦。
四、 領取統一發票、申請表格的收執聯,上述工作完成後即完成改線。 |
| 步驟二 |
準備資料
| 一、 |
填妥「行銷經紀人改線申請書」
申請改線作業,除填寫「行銷經紀人改線申請書」外,還須經過直屬督導以上領導人同意並簽名,並送交本公司營業部副總以上主管簽核。如果有無法取得直屬領導人同意的狀況時,則以本公司營業部副總以上主管簽核為主。 |
| 二、 |
「行銷經紀人申請書」&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三、 |
備齊行銷經紀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若行銷經紀人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未成年人時,須由法定代理人親自陪同未成年參加人,並親自填寫該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簽名或蓋章。且法定代理人須提示足以證明身分且附有相片之證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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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 |
注意事項
| 一、 |
行銷經紀人申請改線作業,只限於更改輔導人,無法更改推薦人。 |
| 二、 |
一經作業完成,提出改線申請之原經營權編號立即失效,並轉換成另一組新的經營權編號。 |
| 三、 |
改線後之新的經營權編號,僅承接該經營權編號原有所具備的會員資格,改線前之原經營權編號所累積的業績全部歸零、聘階取消。 |
| 四、 |
改線當天該經營權所屬會員資格立即生效。 |
| 五、 |
每個經營權編號提出改線申請以一次為限。 |
| 六、 |
經營權改線後的組織,其新任輔導人的加入日期,可晚於提出改線經營權編號的加入日期。 |
| 七、 |
申請人可委託行銷經紀人代為辦理。受託人請攜帶可供證明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便會務人員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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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改線 |
| 步驟一 |
作業方式
| 一、 |
行銷經紀人申請專案改線,可填妥並備齊專案改線所需的準備資料,至 會務中心 辦理申請。 |
| 二、 |
繳交手續費用NT$3600。 |
| 三、 |
會務人員審核相關文件後,將申請資料上申請變更的輔導人資料輸入電腦。 |
| 四、 |
領取統一發票、申請表格的收執聯,上述工作完成後即完成專案改線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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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驟二 |
準備資料
| 一、 |
填妥「行銷經紀人專案改線申請書」
申請專案改線作業,除填寫「行銷經紀人專案改線申請書」外,還須經過直屬督導以上領導人同意並簽名,並送交本公司總經理簽核。如果有無法取得直屬領導人同意的狀況時,則以本公司總經理簽核為主。 |
| 二、 |
「行銷經紀人申請書」&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三、 |
備齊行銷經紀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若行銷經紀人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未成年人時,須由法定代理人親自陪同未成年參加人,並親自填寫該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簽名或蓋章。且法定代理人須提示足以證明身分且附有相片之證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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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 |
注意事項
| 一、 |
行銷經紀人申請專案改線作業,只限於更改輔導人,無法更改推薦人。 |
| 二、 |
提出專案改線的經營權及其所屬的MarketPlace網路市集管理系統,皆在申請當天跟著申請作業移轉。 |
| 三、 |
改線後之新的經營權編號,僅承接該經營權編號原有所具備的會員資格,改線前之原經營權編號所累積的業績全部歸零、聘階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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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件時間異動 |
| 步驟一 |
作業方式-行銷經紀人若需辦理辦件時間異動,請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 攜帶辦理辦件時間異動所需準備資料,至會務中心 申請。
二、 繳交變更手續費用NT$600。
三、 會務人員於系統進行變更時間的作業。
四、 領取統一發票、申請表格的收執聯,上述工作完成後,就完成辦件時間異動流程。 |
| 步驟二 |
準備資料
一、 填妥「資料變更作業申請書」。
二、 行銷經紀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 P.S. |
注意事項
| 一、 |
經紀人於加入(進貨)後,想要變更加入(進貨)日期,須於加入(進貨)日起算三日內申請變更手續。 |
| 二、 |
每個經營權的加入日期或每筆進貨日期變更次數以一次為限。 |
| 三、 |
變更加入(進貨)日期以變更為原加入(進貨)日期前三日內為限。 |
| 四、 |
變更後的加入日期不能早於該編號輔導人之加入日期。 |
| 五、 |
變更後的進貨日期不能早於該編號的加入日期。 |
| 六、 |
行銷經紀人辦理辦件時間異動,應填妥並備齊所有文件資料,如未備齊,本公司恕不受理。 |
| 七、 |
申請人可委託行銷經紀人代為辦理。受託人請攜帶可供證明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便會務人員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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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退貨 |
| 步驟一 |
作業方式
| 行銷經紀人依參加契約第十一條之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而須退貨(即退出傳銷商資格之退貨),或依退貨說明 第貳點所載而需退貨(即不退出傳銷商資格之退貨)時,須依下列流程,至會務中心 辦理。 |
| 一、 |
填妥「行銷經紀人解約申請書」。 |
| 二、 |
會務人員將「行銷經紀人解約申請書」加蓋「數位趨勢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專用章」。 |
| 三、 |
領取「行銷經紀人解約申請書」收執聯,上述工作完成,即完成解約/退貨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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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驟二 |
準備資料
| 一、 |
行銷經紀人於加入、進貨時,本公司所開立交付的統一發票。 |
| 二、 |
加入時之「行銷經紀人解約申請書」- 第三聯 - 行銷經紀人留存聯(黃)。 |
| 三、 |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事業盒:
| (一) |
法人: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申請人所屬稅務機關頒布的函令正本)、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 |
| (二) |
自然人:身分證正本、私章。倘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未成年人時,尚須繳交由法定代理人親自填寫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簽名或蓋章。 |
| (三) |
行銷經紀人申請退出傳銷商資格之退貨(簽訂參加契約起十四日以內(解約權期間)之退貨),尚須退回事業盒予本公司,其餘解約/退貨則均不須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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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 |
注意事項
| 一、 |
行銷經紀人辦理解約/退貨,應填妥並備齊所有資料,如未備齊,本公司恕不受理。 |
| 二、 |
行銷經紀人辦理解約/退貨,本公司將於退款計費結算日起30 日內完成。 |
| 三、 |
解約/退貨退款方式:
| (一) |
十四日內之解約/退貨
| Ⅰ. |
原付款方式為現金及WebATM 繳款,則以現金轉帳方式匯入行銷經紀人的存款帳戶。 |
| Ⅱ. |
原付款方式為信用卡,則以取消信用卡交易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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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超過十四日之解約/退貨:以現金轉帳方式匯入行銷經紀人的存款帳戶。 |
|
| 四、 |
行銷經紀人如有需要,可於收到本公司所退還之款項後,可以電子郵件(service@pmo.com.tw)聯繫本公司或親臨會務櫃檯,向本公司申請退貨退款明細表,本公司將於提出申請日後七個工作日內寄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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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領取 |
領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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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銷經紀人獎金發放為銀行轉帳之方式發放。
- 以自然人名義加入之經紀人,可以選擇以 中華民國郵局 、 玉山銀行 轉帳,或者 中華民國境外銀行 轉帳之方式,做為獎金發放方式。
- 中華民國境內以法人名義加入之經紀人,獎金發放方式僅能選擇使用玉山銀行轉帳。
- 非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參加人,每筆獎金直接代20%執扣。
- 在MarketPlace網站中幣值全數統一為新台幣。
- 經紀人若選擇以中華民國郵局(玉山銀行)轉帳作為獎金發放方式,則必須在中華民國郵局(玉山銀行)開立帳戶,並繳交郵局(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至本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各地的會務櫃檯。
- 經紀人若選擇以中華民國境外銀行轉帳作為獎金發放方式,必須提供境外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開戶證明影本,並註明境外銀行名稱、分行、地址、轉帳帳號及經紀人姓名、統一證號,繳交至本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各地的會務櫃檯,或利用傳真(886-2-7725-5550)或Mail(service@pmo.com.tw)的方式繳交。
- 中華民國境外銀行轉帳過程中,會產生三筆手續費,這三筆手續費都將由經紀人獎金中抵扣,說明如下:
- 中華民國境內銀行滙出至International Bank手續費US$ 10。
- International Bank滙出至經紀人提供的境外銀行手續費約US$ 15 ~ US$ 20。(視經紀人提供的境外銀行而定)
- 經紀人所提供的境外銀行手續費約US$ 6 ~ US$ 10。(視經紀人提供的境外銀行而定)
- 例如:非中華民國國籍的A經紀人,選擇以中華民國境外銀行轉帳作為領取獎金方式,A經紀人本週在公司產生獎金NT$ 32,000,本公司於獎金轉帳前,會先代為提列獎金的20%,向本國財政部國稅局申報A經紀人所得稅,將NT$ 25,600(NT$ 32,000 * 80% = NT$ 25,600)依轉帳當日滙率(假設美金對新臺幣為1:32)兌換成美金,再將US$ 800轉帳給A經紀人,但A經紀人實際收到轉帳後的金額可能只有US$ 760 ~ US$769,因為轉帳至境外銀行過程中三筆手續費合計為US$ 31 ~ US$ 40。
- 為考量中華民國境外銀行轉帳手續費用高昂,有以下三種獎金發放方式供經紀人選擇:
- 獎金累積至NT$ 10,000以上自動發放。
- 獎金累積至NT$ 100,000以上自動發放。
- 保留獎金(但獎金累積至NT$ 100,000以上,系統依然會自動發放)
- 獎金發放方式的變更,必須依上述說明五及說明六的內容,繳交該變更後的轉帳相關資料,需配合公司作業時間,無法在申請變更發放方式後,立即以變更後的方式發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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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放時間 |
- 獎金之領取為日結週領,於每週五發放;獎金發放日若逢國定例假日及不可違抗之天災,經人事行政局公佈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次一匯款日(週五)發放。
例:業績期間2009/4/28~2009/5/4所產生業績,原獎金發放日(2009/5/29)因逢國定例假日,將順延至2009/6/5 發放。
- 提供中華民國境外銀行者,以每月第一週的星期五發放獎金。
各週獎金之金額及發放日可以登入MarketPlace網站,進入我的MarketPlaceà經營績效查詢。 |
法人經紀
人領取規則 |
- 每週三10:00點過後,可查詢次週星期五所要發放的i168業績獎金。
例如:發放日2011年01月28日查詢日則為2011年01月19日上午10點過後
- i168、DRA業績獎金經由所屬後台查詢的皆為含稅金額,發票品項為資訊處理服務費,發票抬頭為數位趨勢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12941999」,塗改過發票皆無法受理,行銷經紀人需自行運算未稅金額與稅額金額後,填入統一發票的所屬欄位。
- 統一發票的銷售金額與稅額皆為四捨五入取整數
例如:i168業績獎金為 11,000.-,則統一發票的銷售金額為11,000/1.05=10,476.- 統一發票的稅額為 10,476×0.05=524.-
- 發票開立日期請依照實際領取的年/月開立,日期則不限於領取日。
例如:發放日2011年01月28日,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2011年01月19日之後的有效發票日期。
- 依照獎金類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例如:i168一張,DRA一張。
- 發票備註欄位可填寫領取的獎金的類別與日期,可加速核對內容。
例如:發放日2011年01月28日備註可填寫為i168-2011/01/28 或DRA-2011/01/28
- 當期多顆經營權可匯整開立於同一張發票。
例如:2011年01月28日àS#168 金額10,000.- S#188金額10,000.- 則合計金額為20,000.-
- 行銷經紀人身分為營業人(公司戶),須於每週五中午12:00前(遇例假日順延次一個工作日)繳交發票正本至本公司管理部(Jasmine)。
例如:發放日2011年01月28日繳交發票日則為2011年01月21日中午12點前
若行銷經紀人將統一發票委託各地會務中心轉交,期限仍是同以上第三點所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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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追回 |
| 說明 |
行銷經紀人辦理14日後之解約(退貨),本公司得就已提撥之業績PV換算之各項獎金,向該經紀人組織以上有輔導義務並擁有領取獎金權利之行銷經紀人(領導人)追回。
| 一、 |
追回方式
A.行銷經紀人自行繳回。
B.自行銷經紀人次期發放的獎金中扣除。 |
| 二、 |
對象
A.推薦人:須繳回已經產生之推薦獎金。
B.解約(退貨)人組織以上所有輔導人及其推薦人:按比例計算應繳回之獎金金額 |
| 三、 |
應追回之獎金總額
A.應追回的獎金以 原進貨金額 ÷ 1.05 (稅前收入) × 65% 計算。
B.若解約(退貨)之殘餘價值(退費之金額)小於前項所計算出之金額,則應追回獎金以該商品
之殘餘價值計。
|
| 四、 |
計算方式
A.推薦獎金:推薦人須繳回已產生之推薦獎金,並追回金額以應追回獎金總金額為其上限。
B.組織、對等獎金:
| (一) |
組織、對等獎金之追回金額為「應追回獎金總金額 - 推薦獎金」。 |
| (二) |
解約(退貨)人組織以上所有輔導人及其推薦人:按所佔比例計算應繳回之獎金金額。 |
| (三) |
已累積因解約(退貨)人之進貨所產生PV者,予以認列基點,該行銷經紀人及其推薦人以基點一點計。 |
| (四) |
行銷經紀人雖累積PV,但於結算獎金前經營資格已遭凍結或失效者,該經紀人及其推薦人獎金不予追回。 |
| (五) |
未達領取獎金標準之行銷經紀人,該經紀人及其推薦人獎金不予追回。 |
| (六) |
經紀人雖累積PV,但該區已累積之PV總數(扣除已退貨之PV),依照各行銷經紀人擁有之經營資格,已超過可領取獎金之上限者,該經紀人及其推薦人獎金不予追回。
各經營資格單區可累積之PV上限表示如以下表格
| 經營資格 |
單區可累積之有效PV上限 |
| 錫質 |
未達領取組織獎金資格 |
| 鐵質 |
未達領取組織獎金資格 |
| 銅質 |
10,000 |
| 銀質 |
50,000 |
| 金質 |
150,000 |
| 白金質 |
2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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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行銷經紀人已累積PV,並已結算PD獎金者,加記三點組織基點;而該經紀人之推薦人加記三點之對等基點。 |
| (八) |
(組織、對等獎金之追回金額 ÷ 各行銷經紀人之基點加總 ),為單一基點之基點值。各行銷經紀人須繳回的組織、對等獎金即以基點值 * 經營資格所佔基點數計算。 |
| (九) |
單一經營權追回組織獎金的上限為退貨商品之PV值的5%;擁有領取該經營權對等獎金資格者(推薦人),依個別推薦人之經營資格,追回對等獎金之上限分別為退貨商品PV之5%(白金質)、3%(金質)、1%(銀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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