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Place 的經營社群的會員資格共有六級,依序是錫質、鐵質、銅質、銀質、金質、白金質。
只要在 MarketPlace 網站上登錄最基本的資料,不需要任何費用就可以成為錫質會員。
要成為鐵質會員則必須要透過身分認證,您必須繳交新台幣壹仟元整,
並且下載「i168.net 僕人事業 行銷經紀人申請書」,填寫完整資料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
寄到「中華民國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號三樓 數位趨勢股份有限公司 會務中心 收」,
經過數位趨勢公司認證作業程序後,即可成為 MarketPlace 鐵質經營者。
成為鐵質經營者後,依照您所累積的個人消費 PV,就可逐級晉升,成為銅質、銀質、金質及白金質的經營者。
你可以在你的個人檔案中的資料,查到自己所屬的經營資格層級。
各級經營資格的經營義務及其對應的權利,描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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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升級你的經營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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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目前的經營層級是錫(初級會員),你的下一個目標是取得
鐵(加入 i168.net 僕人事業 會員)的經營層級,你必須要完成的任務有:
| 資格取得 |
線上繳交 NT1,000,填寫完整真實資料,並下載「 i168.net 僕人事業 行銷經紀人 申請書」,附上身份證件影本及玉山商業銀行存摺正面影本,
郵寄「中華民國台北市100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號3樓 數位趨勢(股)公司 會務中心 收」 |
| 義務 |
遵守「 i168.net 僕人事業 行銷經紀人守則」
每日消費 20BD 或是每日供應 60BD |
| 權利 |
領取銷售獎金、直推獎金。
累積個人消費 PV
推薦並組織「 i168.net 僕人事業」事業夥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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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六級經營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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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質徽章(一般免費會員) |
| 資格取得 |
只要在線上以 E-mail 帳號免費註冊為 MarketPlace 經營者,即可開展 MarketPlace 事業。不需要繳交任何費用,也不用填寫任何其他資料。 |
| 義務 |
時常登入,善盡經營責任。 |
| 權利 |
累積銷售獎金、直推獎金。
組織經營社群,並累積組織 PV 。 |
鐵質徽章(加入i168.net 僕人事業會員) |
| 資格取得 |
線上繳交NT1,000,填寫完整真實資料,並下載「 i168.net 僕人事業 行銷經紀人 申請書」,附上身份證件影本及玉山商業銀行存摺正面影本,
郵寄「中華民國台北市100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號3樓 數位趨勢(股)公司 會務中心 收」 |
| 義務 |
遵守「 i168.net 僕人事業 行銷經紀人守則」
每日消費 20BD 或是每日供應 60BD |
| 權利 |
領取銷售獎金、直推獎金。
累積個人消費 PV
推薦並組織「 i168.net 僕人事業」事業夥伴 |
銅質徽章(1,000PV) |
| 資格取得 |
累計個人消費達1,000PV |
| 義務 |
遵守「 i168.net 僕人事業 行銷經紀人守則」
每日消費 20BD 或是每日供應 60BD |
| 權利 |
領取銷售獎金、直推獎金、組織獎金。
組織獎金最高每日NT1,000。
累積個人消費 PV
發展「 i168.net 僕人事業」組織 |
銀質徽章(5,000PV) |
| 資格取得 |
累計個人消費達 5,000PV |
| 義務 |
遵守「 i168.net 僕人事業 行銷經紀人守則」
每日消費 20BD 或是每日供應 60BD |
| 權利 |
領取銷售獎金、直推獎金、組織獎金、對等獎金。
組織獎金最高每日NT5,000。
對等獎金 20%
累積個人消費 PV
發展「i168.net僕人事業」組織 |
金質徽章(15,000PV) |
| 資格取得 |
累計個人消費達15,000PV |
| 義務 |
遵守「 i168.net 僕人事業 行銷經紀人守則」
每日消費 20BD 或是每日供應 60BD |
| 權利 |
領取銷售獎金、直推獎金、組織獎金、對等獎金。
組織獎金最高每日NT15,000。
對等獎金 50%
累積個人消費 PV
發展「 i168.net 僕人事業」組織 |
白金質徽章(25,000PV) |
| 資格取得 |
累計個人消費達 25,000PV |
| 義務 |
遵守「 i168.net 僕人事業 行銷經紀人守則」
每日消費 20BD 或是每日供應 60BD |
| 權利 |
領取銷售獎金、直推獎金、組織獎金、對等獎金。
組織獎金最高每日NT25,000
對等獎金 100%
累積個人消費 PV
發展「 i168.net 僕人事業」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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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制度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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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結算,每週五發放(如遇國定假日,則順延至下週五發放)。
名詞解釋:
| BD |
i168.net 僕人事業的獎金來自於市集的供應商以及特約商店根據不同的商品毛利所提撥的 BD(Bonus of Distributiom通路分享利潤)。BD 通常是商品售價的 2%~40%,由供應商或是特約商店自行訂定。 |
| PV |
BD 的百分之四十回饋給消費者,或是網路市集的零售商;BD 另外的百分六十,則換算為PV(Point of Value),回饋給整體經營社群。 |
| PD |
i168.net 僕人事業 的獎金結算單位,這個數字再乘以各個國家不同幣值的匯率 ( PR),換算為實際的發放獎金。
目前PD換算成新台幣的匯率(NTPR)為0.5。 |
| 合格事業商 |
經營 i168.net 僕人事業,必須達成每日在市集(含網路、實體店面或是市集所有的特約商店)消費20BD、或是銷售達到 60BD 以上,即是 i168.net合格事業商。 |
| 個人累計消費PV |
個人消費累計PV是自你加入 i168.net 僕人事業之後,所有的消費累積計算的PV數。 |
四大獎金:
合格的i168.net事業商具備領取以下獎金之資格:
| 銷售獎金 |
BD的百分之四十。
這筆獎金通常發生在你所經營的網路市集上的商品銷售;或是你銷售市集上的各項商品給非i168.net事業商的一般消費者,其中實際售價與進貨價的價差。 |
| 直推獎金 |
PV的百分之二十。
這筆獎金來自於你所直接推薦的事業夥伴,加入 i168.net 僕人事業 之後,在市集購買商品、勞務的消費。根據這些商品或是勞務的供應商或是特約商店所提撥的 BD,所換算成的 PV,其中的百分之二十,發放給其推薦人。
你所推薦的每位事業夥伴,累積最高可以回饋給你 NT$5,000 的直推獎金。 |
| 組織獎金 |
這筆獎金是鐵質(含)以上的經營層級才會獲得,並且根據你個人累計消費 PV 的不同,有所不同:
| 個人累計消費 PV |
左、右區組織各累計 PV |
每日最高領取PD |
| 1,000 |
10,000 |
2,000 |
| 5,000 |
50,000 |
10,000 |
| 15,000 |
150,000 |
30,000 |
| 25,000 |
250,000 |
50,000 |
說明:
如果你個人累計消費PV不足 1,000,代表你尚未具備領取組織獎金的資格。也就是說,自你以下所有的組織 PV 不論是多少,組織獎金仍為零。
如果你個人累計消費 PV 到達 1,000,並且,當左區所有的事業夥伴整組消費累積一萬 PV,同時,右區所有的事業夥伴整組消費累積一萬 PV,你可以獲得組織獎金2,000PD。
依此類推。
組織獎金的計算方式牽涉到「局切割」,也就是各經營資格的會員以每日最高領取PD做為組織獎金計算的一局。每天結算的組織獎金如果不到一局,則隔日可以領取的最高PD即是該局尚未結清的餘數,如果隔日仍未結完,則往下遞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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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等獎金 |
這筆獎金根據你個人累計消費 PV 的不同,有所不同:
| 個人累計消費PV |
對等獎金百分比 |
| 5,000 |
20% |
| 15,000 |
50% |
| 25,000 |
100% |
說明:
如果你個人累計消費 PV 不足5,000,代表你尚未具備領取對等獎金的資格。也就是說,你所直推的夥伴無論領取多少組織獎金,你因此得到的對等獎金仍為零。
如果你個人累計消費 PV 到達5,000(含)但是不足15,000,當你所直推的夥伴領取組織獎金,你可另外獲得一筆對等該組織獎金百分之二十的獎金,稱為對等獎金。
當個人累計消費 PV 到達15,000(含)但還不足25,000,你所直推的夥伴領取組織獎金,你可另外獲得一筆對等該組織獎金百分之五十的獎金,稱為對等獎金。
當你個人累計消費 PV 到達25,000(含)以上,當你所直推的夥伴領取組織獎金,你可另外獲得一筆對等該組織獎金百分之百的獎金,稱為對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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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領取與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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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資料:
| 身分證明文件 |
請準備你本國國籍的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
| 銀行帳戶 |
中華民國國民請準備「玉山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的存摺影本,或是中華民國郵政(郵局)存簿儲金帳戶存摺影本。
設立於中華民國的法人機構請準備請準備「玉山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的存摺影本。 |
名詞解釋: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02-2311-3711 轉1103~1105,1108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取得之所得課稅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所得課稅有關規定如次:
(一) 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各參加人進貨資料,彙報該管國稅稽徵機關查核。
(二 )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三) 個人參加人部分:
| 1. |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
| 2. |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本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
3. |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營利事業參加人部分:營利事業參加人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外,其因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準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標準辦理。(財政部83.3.30。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七二三七號函) |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可免稅,但超過者其所得仍應計稅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仍應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5.12.11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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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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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09年05月25日
| 第一章 |
總則
| 第1條 |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
| 第2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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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報備程序
| 第3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 一、 |
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公司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 二、 |
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
| 三、 |
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
| 四、 |
參加人加入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條件。 |
| 五、 |
傳銷制度,應包括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 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
| 六、 |
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
| 七、 |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 |
| 八、 |
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買回商品或勞務之價值訂有減損標準者,其依據及內容。 |
| 九、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前項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4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視為未報備,中央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命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前條第一項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多層次傳銷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準用前項規定。 |
| 第5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
前項變更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6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
| 第7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事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全球資訊網或其他足使大眾周知之方式為之。 |
| 第8條 |
列載於報備名單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搬遷不明或無營業跡象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報備名單上註記。 |
|
| 第三章 |
參加人之權利義務
| 第9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一、 |
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
| 二、 |
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
| 三、 |
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
| 四、 |
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
| 五、 |
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
| 六、 |
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
| 七、 |
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
| 八、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 第10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 第11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
| 第12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載明。 |
| 第13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 一、 |
資產負債表。 |
| 二、 |
損益表。
參加人加入已逾一年,且於前一年內自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獲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前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起二個月內,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
| 第14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
| 第四章 |
傳銷行為
| 第15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 一、 |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
| 二、 |
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
| 三、 |
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
| 四、 |
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
| 五、 |
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
| 六、 |
以違背其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
| 七、 |
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
| 八、 |
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
| 第16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 一、 |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
| 二、 |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
| 三、 |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
| 四、 |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
| 五、 |
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
|
| 第17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
| 第18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參加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 第19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後,應對其施以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
|
|
| 第五章 |
業務檢查
| 第20條 |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 一、 |
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
| 二、 |
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
| 三、 |
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 |
| 四、 |
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
| 五、 |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
| 六、 |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
| 七、 |
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行為者,亦同。
第一項書面資料得以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
| 第21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前條資料或命事業定期提供該項資料,事業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
|
| 第六章 |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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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三條之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之契約解除權)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三條之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之契約終止權)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二十三條之三(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不得要求)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二十三條之四(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罰則一)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一條 (罰則五)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四十二條 (罰則六)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
第四十二條之一 (停止營業之期間)
依本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更新時間:2008-11-04 23:41:02)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所稱參加人,係指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當事人,不及於其他參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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