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經營資格的取得
| 一、 |
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即境內行銷經紀人) 的個人、合法公司,及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即境外行銷經紀人),經獲得本公司授權的參加人推薦,填寫「行銷經紀人申書」,經本公司核可後,即取得「行銷經紀人」資格。 |
| 二、 |
每位參加人具有向本公司購買並銷售產品的非獨占性權利。 |
| 三、 |
每位參加人可被授與多個傳銷權。 |
| 四、 |
每個傳銷權不能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共有。 |
| 五、 |
參加人得推薦符合本事業規定申請條件之自然人或是法人機構,成為本公司的參加人,並依本公司規定領取獎金。 |
| 六、 |
參加人並非本公司之受僱人、代理人或合夥人,而係另一獨立經營者。參加人必須以自己名義而非本公司名義與其他人從事交易 。 |
|
| 第二條 |
如何加入
| 一、 |
欲取得本事業計畫傳銷經營權者,必須填寫「行銷經紀人申請書」並依規定完成加入流程。 |
| 二、 |
由自然人提出申請時,應由本人親自簽章;倘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但不限於未滿20歲的個人),尚須繳交由法定代理人親自簽章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 三、 |
由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商號提出申請時,須由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提出申請。 |
| 四、 |
申請加入所須文件及流程,請參閱「 i168.net 僕人事業 加入流程」說明 。 |
| 五、 |
申請人所有申請文件須經本公司收件並審核完畢,經本公司同意並完成加入流程後,申請人方取得經營資格。 |
| 六、 |
本公司擁有是否接受申請之同意權。若本公司拒絕參加人之申請時,申請者可以向本公司請求退還提出的申請文件,但不得向本公司請求任何賠償。對於任何申請,包括續約、重新申請,公司得不同意。 |
|
| 第三條 |
行銷經紀人的義務與權利
| 義務: |
遵守「行銷經紀人守則」所載明的事項。特別強調依據行銷經紀人守則之第三項規定,行銷經紀人應積極使用、推廣及銷售產品。行銷經紀人須保持每日零售商品20BD或供應商品60BD ( BD說明請參照i168.net 官方網站 http://www.i168.net 經營指南)。 |
| 權利: |
依照本事業計畫所訂定的獎金制度,領取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推薦獎金或 MarketPlace 銷貨分紅之銷售商品的獎金、直推商品的獎金(獎金制度請參照i168.net官方網站 http://www.i168.net 經營指南)。 |
|
| 第四條 |
進貨
| 一、 |
進貨人為具本公司合格行銷經紀人資格者,才可向本公司申請進貨。 |
| 二、 |
本公司及 i168.net 僕人事業 供應商提供各式系列之商品予進貨人,進貨人得向第三者進行推廣、銷售之行為。 |
| 三、 |
所有商品依據公平交易法予進貨人十四天的商品鑑賞期。 |
| 四、 |
本公司系統教育訓練課程系列商品除另有公告外,進貨價格與商品點值(PV)訂定如下:
MCC經營諮商會議課程 NT$3,600 / 2,000PV
MarketPlace特約商店輔導訓練課程 NT$8,800 / 5,000PV
生命奇蹟修煉課程 NT$25,800 / 18,000PV
並以此進貨價格與商品點值做為已參加之教育訓練課程系列商品的費用(第十一條、因參加人解除契約而衍生之退貨,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計算)
|
| 五、 |
行銷經紀人報名教育訓練課程自應以本公司該課程最近開班的時程為上課日期,若未能如期參加課程,進貨人可於課程開始前七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延期,辦理課程之延期作業,並於一年內參與本公司所辦理之各項課程活動;逾期未以書面辦理延期作業,視同放棄參與該課程之權利,也不得依據本契約之退貨規定向本公司請求退貨,或是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
| 六、 |
行銷經紀人如果是以網際網路進行訂貨作業,本公司或是供應商應於三十天內將統一發票或是其他形式的銷貨憑證寄達行銷經紀人所指定地址。若行銷經紀人三十日後,尚未收到統一發票或是其他銷貨憑證,行銷經紀人可以電子郵件( service@pmo.com.tw )聯繫本公司,或至會務中心,提出補發申請。本公司或是供應商將於提出申請日後七個工作日內寄出。
|
|
| 第五條 |
資格轉讓
| 一、 |
參加人經營資格之轉讓,須由轉讓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繳納手續費NT$1,000.,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得將其經營資格轉讓予其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或自然人 |
| 二、 |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將經營資格轉讓予受讓人時,原參加人與受讓人對彼此間行使傳銷權之行為,應對本公司互負連帶責任。 |
| 三、 |
參加人之經營資格經本公司同意轉讓時,原行銷經紀人之權利與義務自動由受讓人承接,但轉讓前於本事業計畫所授之聘階不得移轉,轉讓當日(含)以後所產生之業績屬受讓人所有。 |
| 四、 |
參加人之經營資格經本公司同意轉讓時,其轉讓行為須於所有相關申請程序完成後,始發生效力。 |
| 五、 |
經營資格轉讓後,原參加人仍應遵守行銷經紀人守則第十條不得競業的義務。 |
| 六、 |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銷經紀人,如有經營資格轉讓之行為,倘為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未成年人時,須由法定代理人親自陪同未成年參加人,蒞臨本公司會務中心,親自填寫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簽章。法定代理人須提示足以證明身分且附有相片之證件正本。 |
| 七、 |
參加人於經營資格轉讓後,不得再次成為受讓人。 |
| 八、 |
參加人之經營資格一經轉讓後,自轉讓之日起算滿六個月後始可重新申請加入。 |
|
| 第六條 |
資格繼承
| 一、 |
參加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代理人,繼承合約所述的一切權利及義務。但繼承人需符合本合約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
| 二、 |
若該繼承人不具備本契約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自繼承發生時三個月內,依法將經營資格轉讓予合格之人。逾期本公司得終止本參加契約,以維護其他行銷經紀人的權益。 |
|
| 第七條 |
一般條款
| 一、 |
參加人為取得經營資格,依規定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並依作業規定完成入會程序,即可成為本公司的行銷經紀人。 |
| 二、 |
參加人應遵守『行銷經紀人守則』之規定從事傳銷組織之經營行為。 |
| 三、 |
參加人應保證其向本公司所提供之資料無偽造、變造或虛偽等情事,否則須負賠償本公司因此蒙受損失之責任。 |
| 四、 |
參加人同意本公司就其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加以電腦處理、傳遞、使用以及基於推薦產品、服務等目的,將上述資料傳遞予本公司認可之第三人處理使用。如參加人不同意本公司將上述資料傳遞予第三人,可隨時以書面告知本公司,本公司應於受通知時起停止將上述資料傳遞予第三人。 |
| 五、 |
參加人為公司或合夥時,於本參加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更換負責人、股東變更、增或減少資本、或其他與公司營運有關之重要情事發生,應於上述情事發生後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若有上述情事發生,致不合乎本公司前項所規定之行銷經紀人資格時,本公司得逕行終止本參加契約。如參加人怠於為上述通知,致本公司受損害時,本公司得向參加人請求損害賠償。 |
| 六、 |
本公司一向遵循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之規定,於參加人自願退出本傳銷組織時(包括後述解除契約、終止契約),不會向參加人請求因契約解除或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惟參加人於解除或終止契約之前,如已有違反『行銷經紀人』守則或參加契約行為,致本公司利益有所損害時,本公司於參加人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仍得對其請求損害賠償。 |
| 七、 |
參加人違反本參加契約(包括但不限於違反第三條第一項 行銷經紀人的義務)時,不論本參加契約是否已經終止,參加人都不得依據本契約之退貨規定向本公司請求退貨,亦不得向本公司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
| 八、 |
本參加契約之所有規定及修訂,對於本傳銷組織所有參加人均應一體適用,包括修訂前已加入本傳銷組織之所有參加人。未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同意遵守本參加契約之所有規定。若參加人向本公司以書面表示不願意接受本參加契約上所載任何條款之約束時,視為自願終止與本公司的參加契約,並自本公司收受之日起,退出本傳銷組織。 |
| 九、 |
本參加契約其後之所有變更與修訂、及其他未盡詳述事宜,均以 i168.net 僕人事業 官方網站(http://www.i168.net)「經營指南」為準,參加人應主動經常登入官方網站留意最新版本的「經營指南」之內容。如參加人怠於為上述留意以至於權益受損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
|
| 第八條 |
智慧財產權
| 一、 |
除另有規定外,參加人未經本公司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或在任何處所標示本公司名稱、品牌、產品名稱、商標或服務標章。 |
| 二、 |
參加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本公司之公司名稱、品牌、產品名稱、商標及服務標章等資產或利益。 |
| 三、 |
除另有規定外,未經本公司事前之同意,參加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重製、編輯、改作、發行、開播、傳送、公開上映、公開展示或使用本公司各類著作。 |
| 四、 |
參加人為自己個人使用之目的,得經本公司之事前同意,對於本公司所舉辦之產品說明,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進行錄音或錄影,但僅能錄製一份供個人使用,不得重製多份出售、散佈或作其他使用,亦不得公開播送或上映。 |
| 五、 |
參加人為了同一體系參加人之目的,得將本公司發行刊物內之文字著作加以重製,但必須就全文加以重製、不得節錄或改作,重製時並應註明「本著作經著作權人數位趨勢股份有限公司許可轉載」字樣。 |
|
| 第九條 |
瑕疵擔保
| 一、 |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致參加人無法使用商品,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與行銷經紀人解除契約或是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貨。 |
| 二、 |
參加人使用產品若有任何疑問未盡滿意之處,得以電子郵件方式(service@pmo.com.tw)聯絡本公司會務中心,本公司應於七十二小時(工作日)內與參加人聯繫,以便提供解說或建議處理方案。 |
| 三、 |
關於各項商品之使用條件、商品規格以及使用說明請詳見該產品之使用說明書,或是查詢官方網站中的商品說明網頁。 |
|
| 第十條 |
違約處理
| 一、 |
參加人違反任何規定時,本公司得通知參加人於一定期限內改正。 |
| 二、 |
若參加人不於上述期限內改正時,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參加人終止本參加契約。 |
| 三、 |
參加人違約情節重大時,本公司得不給予改正期限,逕行終止本契約。 |
| 四、 |
所謂「違約情節重大」,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 1、 |
參加人惡意違反事業手冊或公司發佈相關公告文件之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
| 2、 |
參加人在申請書上填寫不實的資料,或冒簽他人姓名者。 |
| 3、 |
參加人因故意犯罪,為法院判刑確定者。 |
| 4、 |
參加人惡意破壞組織運作規範,妨礙其他行銷經紀人合理經營權益者。 |
| 5、 |
參加人違反本參加契約及公司相關規定,經書面通知限期說明改善而未予說明或仍未改善。 |
| 6、 |
參加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其停業或解散未依程序通知本公司者。 |
| 7、 |
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法令之行為者。 |
|
| 五、 |
自本公司終止契約之終止日期開始,參加人喪失一切依本參加契約所享有權利與義務。 |
| 六、 |
經本公司終止契約之參加人,其原傳銷組織體系由本公司指定之行銷經紀人承接。 |
| 七、 |
參加人有任何違反本事業手冊,參加契約及本公司發行刊物或書面通知上的任何規定情事,本公司得將應發給參加人之所有獎金,提存於本公司設立之專戶內,直至該參加人改正其違約行為或就其行為提出合理說明後,本公司再將提存於專戶內之獎金,無息返還該參加人。 |
| 八、 |
如因參加人之違約行為致本公司商譽及其他利益受損害,無論本公司是否已終止其參加契約,均得向參加人請求損害賠償。本公司並得就損害賠償額與參加人對本公司之獎金請求權,主張抵銷。 |
|
| 第十一條 |
退出傳銷商資格
| 一、 |
解除契約: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解約權期間)。本公司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並返還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本事業計畫因參加人解除契約而衍生之退貨,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包括但不限於:
| 1、 |
已參加之教育訓練課程系列商品的費用:參加人已參與本公司主辦之某項教育訓練課程總時數二分之ㄧ以上,該項教育訓練課程按其報名時之金額,為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 |
| 2、 |
事業盒資料:參加人解除契約時應繳還公司事業商之全部資料,倘該事業商資料盒內之商品已毀損者,得扣除其商品價額。 |
| 3、 |
事業盒郵寄費用:本公司如有因應參加人之要求寄送事業盒,在境外參加人申請加入本傳銷計畫時,所酌收的事業盒郵寄費用。茲因該筆費郵寄時郵資已發生,無法退還該筆費用。 |
|
| 二、 |
參加人於前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 i168.net 僕人事業 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本公司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本事業計畫因參加人解除契約而衍生之退貨,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包括但不限於:
| 1、 |
教育訓練課程系列商品之價值減損:因商品之特殊性,一經出貨,商品價值即開始有所減損。商品價值減損期限為六個月,係採逐月遞減方式核算。核算方式為自進貨日當天起算,以每月三十日為一週期,未滿三十日則以三十日計,往後再延伸五個月。商品價值減損按月(週期)計算至商品價值等於零為止。
每個週期之商品價值減損百分比如下︰
第一個月(30%)、第二個月(50%)、第三個月(65%)
第四個月(80%)、第五個月(90%)、第六個月(95%) |
| 2、 |
已參加之教育訓練課程系列商品的費用:參加人已參與本公司主辦之某項教育訓練課程總時數二分之ㄧ以上,該項教育訓練課程按其報名時應繳之金額,為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 |
|
| 三、 |
行銷經紀人退貨注意事項:
| 1、 |
行銷經紀人對本公司提出書面解除或終止參加契約當日,為退貨作業起算日。 |
| 2、 |
行銷經紀人退出本傳銷計劃時,不得保留任何傳銷組織之位階或業績。 |
| 3、 |
行銷經紀人退出後,自退出之日起算滿六個月後始可重新申請加入。 |
| 4、 |
行銷經紀人向本公司提出解除 / 終止契約,退貨作業將於退貨作業起算日起三十天內完成。 |
| 5、 |
行銷經紀人終止契約時,退貨金額一律以銀行匯款匯到行銷經紀人銀行帳戶。 |
| 6、 |
行銷經紀人解除契約退貨金額領取方式,依其進貨時不同的付款方式有所不同:
| 1、 |
進貨時以現金付款之退貨金額一律以現金轉帳,電匯至行銷經紀人本人的銀行帳戶。 |
| 2、 |
信用卡刷卡進貨者,請持原信用卡及該筆進或刷卡之持卡人存根親洽會務中心刷退。 |
|
| 7、 |
解除/終止契約的「退貨金額計算明細表」領取方式:行銷經紀人可於收到本公司退還的款項後,電子郵件聯繫本公司或親臨會務中心提出申請「退貨金額計算明細表」,本公司將於提出申請日起算,七個工作日內寄出該明細表。 |
|
|
| 第十二條 |
其他
| 一、 |
參加人之地址(包括住所及居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參加人怠於為上述通知時,則本公司之任何書面文件以向原地址投郵時視為送達,參加人因怠於上述通知而致本公司書面文件無法送達以至於權益受損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
| 二、 |
本參加契約為中文本,相關法律條文以中華民國公平交易法為準。 |
| 三、 |
參加人同意與本公司間因本參加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
| 四、 |
行銷經紀人守則
為維持本公司及產品形象及聲譽,本公司特制定行銷經紀人如下:
| 1、 |
行銷經紀人應隨時注重維持本公司及產品之形象及聲譽 。 |
| 2、 |
行銷經紀人應隨時維護本公司所有之有形及無形資產 。 |
| 3、 |
行銷經紀人應積極使用、推廣及銷售產品,行銷經紀人須保持每日零售商品20BD或供應商品60BD。 |
| 4、 |
行銷經紀人之傳銷行為應遵守法令規定,不可有欺瞞詐騙或任何登載不實之行為。 |
| 5、 |
行銷經紀人對銷售產品所得營業利潤與佣金所衍生之一切稅捐應誠實申報繳納;行銷經紀人如有違背法令或逃漏稅捐之行為,應自行負責。 |
| 6、 |
行銷經紀人同意遵循本公司之產品建議零售價格銷售產品。行銷經紀人自定零售價格時,應依公平合理之競爭原則銷售產品,不得惡性削價、打折或附贈高額贈品,而妨礙本公司其他行銷經紀人之合理生存空間。 |
| 7、 |
行銷經紀人應向其推薦之參加人詳細說明本事業手冊以及「行銷經紀人申請書」所規定之內容,行銷經紀人不可向其所推薦之參加人作誇大不實之宣傳,或有欺瞞、詐騙、脅迫之行為,行銷經紀人對此等行為均應自負其責。 |
| 8、 |
行銷經紀人不得從事任何可能詆毀本公司產品或不利本公司形象之行為,或參與該等活動。 |
| 9、 |
在行銷經紀人與公司間之參加契約有效期間內,以及參加契約終止後一年內,行銷經紀人所持有或知悉之任何有關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營業秘密、行銷經紀人商資訊系統、傳銷系統與其他商業資訊等,均應嚴守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洩露。 |
| 10、 |
在參加契約有效期間內,以及參加契約終止後一年內,行銷經紀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加入、經營或主持任何與本公司有直接競爭關係之其它傳銷組織,亦不得誘使其它行銷經紀人從事任何與本公司有直接競爭之行為。 |
| 11、 |
行銷經紀人對於產品之性質,應作忠實之說明,不得對產品作何誇不實或有誤導之虞的廣告或宣傳。 |
| 12、 |
行銷經紀人應依據本公司所提供之產品說明向顧客介紹,不得擅自更改。 |
| 13、 |
行銷經紀人不得以其他非本公司銷售之產品冒充為本公司產品,亦不得以本公司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搭售。 |
| 14、 |
行銷經紀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塗銷產品之標示及包裝,亦不得擅自對產品進行改裝。 |
| 15、 |
行銷經紀人應留意,並切實遵守本公司隨時公佈或修正之新守則或其他規定。 |
| 16、 |
行銷經紀人不得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產品及介紹他人參加本公司之事業計畫。 |
| 17、 |
行銷經紀人不得假借公司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
| 18、 |
行銷經紀人不得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
| 19、 |
行銷經紀人不得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
| 20、 |
行銷經紀人不得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
|
□我已確實充份了解行銷經紀人的權利與義務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